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15條第1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為督促事業單位自主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我國除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規定,規範高風險事業單位應依CNS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外,也推動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制度,鼓勵事業單位自主參與並通過第三方驗證;另為提高政策之推動誘因,我國亦透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之1及第12條之7規定,鼓勵事業單位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勞動部於110年7月5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31151號令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明確規範申請績效審查之事業單位資格及條件,並調整績效審查現場查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