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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United States v. Place, 462 U.S. 696 (1983)."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保障「人民有保護其人身、住所、文件和物品,不受政府不合理搜索和扣押的權利」。就個人財產﹙尤其是容器﹚而言,民眾質疑警方之搜索和扣押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規定,通常與警方將容器扣押之後對容器的搜索有關,而與最初警方對容器的扣押無涉。本院的案例揭示了一些關於扣押的一般原則。在一般案件中,本院視警方對個人財產之扣押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當然禁止之不合理扣押,除非警方是依法院基於相當事由而核發詳載扣押物品的搜索令所為之扣押。如果警方有相當事由相信容器內裝有違禁品或犯罪證據,但警方尚未取得搜索令,本院已闡明倘若出於緊急情況需求或有本院肯認之無令狀搜索例外情況存在,則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允許警方扣押該容器,直到法院核發搜索令以檢視容器之內容物。舉例而言,「如在公共場所發現武器或違禁品等物品,警察無須取得搜索令即可予以扣押」,因為在這些情形下,在取得搜索令之前物品滅失的風險或使用該物品產生之危害,勝於保護個人財產持有權益。
起訖頁 1-12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United States v. Place, 462 U.S. 696 (1983)."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United States v. Place, 462 U.S. 696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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