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6條是否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學界存在爭議。在人格權遭受侵害為前提的預設下,以精神利益實現為內容的合同難以適用;違約侵害物質性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守約方無法獲得全面救濟。《民法典》第996條應理解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民法典》第584條中的“損失”包括財産損失與非財産損失(精神損害),守約方在以精神利益實現為內容的合同中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主張違約精神損害賠償;違約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應適當限制責任競合規則的適用,守約方只能提起侵權之訴填補損害,防止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濫用,力爭實現《民法典》第186條、第996條和第1183條第1款的協調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