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宅基地改革的法治環境發生變化,承包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改革成果已入法確認,對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探索應置於《民法典》農村土地權利體系之下統籌考量。放活“使用權”是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的核心和重點。通過政策目標和實踐模式的分析,放活宅基地改革存在力度不同、關係不清和統籌不足等問題,且照搬承包地和建設用地改革經驗困難。對此,提出《民法典》背景下的放活思路,借鑒承包地“三權分置”權利結構,銜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區分流轉後土地不同用途,構造生活居住情形下宅基地利用權和經營性使用情形下轉權流轉兩大路徑,以理順放活宅基地使用的法權關係並提出“三塊地”聯動改革背景下具體的法律實現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