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的相關自然資源和特定事項享有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然而,在爭議海域,當事國基於善意的權利主張而單邊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遵守相應的國際法義務和不逾越必要的限度。一方面,當事國應承擔整體上的適當顧及義務和行使具體權利時的專門義務;另一方面,當事國還需遵循在爭議海域的兩項特殊義務,即善意談判義務和相互克制義務。與此同時,當事國在行使具體的權利時,應根據所涉事項的敏感程度謹慎而為,以免逾越權利的邊界。就中國而言,面對周邊國家在爭議海域積極的單邊行動,中國應在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基礎上,在單邊行動上打出一套''組合拳'',力圖在維護本國海洋權益與遵守國際法義務之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