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的國際法律關係在很大程度上見證了多邊主義的退潮和國家單邊主義甚囂塵上的事實境況。國際法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應如何界定、如何促進國際社會的良性運轉,是一個在認識現代性國際法過程中值得深入思考並清晰論斷的關鍵問題。自17世紀現代國際法產生並逐漸定型,國際法律體系的運行進程就不斷呈示和強化著國家本位的特徵。具體表現為:國際法以國家的利益訴求為規範確立的起點;國際法以國家意志和意願作為其效力的依據;國際法以國家行動作為其發揮作用的主要動力。因而,國家本位是現代性國際法的基本特徵,也是長期處於國際關係大環境中的必然表現。國際法的國家本位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家的獨立自主,強化了國家主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單邊主義,忽視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甚至容忍了強權政治。為此,國際社會有必要在現有的國家契約基礎之上通過觀念塑造和實踐引導而構建國際社會契約,避免國家本位在國際法中的極端發展,促進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利益的協調共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