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2010年以來在刑事證據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也面臨著體系化不足的困境。''新刑訴解釋證據規定''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體系化的一個重要成果。從歷史發展維度看,該規定充分吸收了我國自2010年以來在刑事證據制度改革領域取得的重要成果,與先前的證據規定形成了複雜的關係。''新刑訴解釋證據規定''逐漸形成了 ''總-分-總''的基本佈局,呈現以證據裁判原則為基礎、以證據種類為核心架構的制度樣態。但''新刑訴解釋證據規定''在體系化塑造的過程中也存在正當性不足、內部結構失調和規範效力衝突等隱憂,亟待在整體立法規劃中加以進一步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