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主要針對增加企業併購之彈性與活絡、針對被併購公司股東權益之保障、表決權信託契約之爭議、強化其競爭力、拓展市場、考量無形資產常為併購之重要因素,明定取得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及為降低被併購公司股東反彈,明定被併購公司之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得全數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故與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加強股東權益保障之部分一併修正,創造更為周全、友善及富有彈性的併購環境。本文針對過往備受爭議的股東權益保障與表決權信託及表決權拘束契約兩大部分進行介紹後,再以本次2020年修正草案條文為評析,探究本次修法是否確實保障少數股東之財產權,以及有無使企業併購法更為精進並靈活適用於商業併購實務,進而落實公平的決定、公開的資訊及股東的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