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部落靠山靠海,自然景觀當然絕佳;各族不同的文化,更是深度旅遊的好素材。台灣近年推動部落觀光有成,部落旅遊已成台灣觀光的特殊亮點。部落文化體驗可以結合文化、飲食、民宿、農林環境等作為內涵,設計成一套具有特色的旅遊行程,吸引觀光客進入部落,創造穩定就業機會讓部落年輕人返回部落定居。因此,發展觀光旅遊成為不少原住民族部落振興經濟的一種選項。然而部落民宅,或因水土保持、或因土地使用限制、或因土地登記,或不具建築使用執照等問題,而使得部落自用住宅或極有特色的部落傳統建築無法取得合法民宿執照,使得推廣部落體驗在住宿安排上碰到不少挑戰。臺灣民宿起源於政府鼓勵及促進農村旅遊,但2001將民宿主管機關訂定為交通部觀光局時,當時觀光局並未針對民宿產業發展與台灣國情加以考量,而逕行援引旅館管制模式設計出民宿管理規範。過去20年來台灣民宿迅速增加與經營模式多樣化,因此以規管旅館模式來管制民宿所產生的問題逐一浮現,包括:旅宿分類過於狹隘、民宿法律定義與實務認知有巨大差異、土地使用分區、建管與消防之規劃、主管機關之職權分配、產業輔導等。面對民宿發展的快速變遷,過去20年來中央主管部會與地方縣市政府並未能及時調整既有管制模式與法律規範,也無法跨越職權的本位主義,積極建構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的夥伴合作關係。本文認為民宿管理制度應因地制宜,現行由中央制定規則,地方縣市政府只能遵循發照或取締違法業者的模式,對各地部落生計與部落文化推廣產生了不當限制。政策上,一方面原民會鼓勵部落當地族人以自用住宅空間、部落傳統建築或工作空間等供參與體驗活動人員休憩住宿,另一方面部落體驗政策卻與發展觀光條例中數項規定產生衝突。本文僅將部落體驗推廣政策與發展觀光條例之衝突限縮範圍討論在部落住一晚體驗部落生活為例,說明以部落民宅,或因水土保持、或因土地使用限制、或因土地登記,或不具建築使用執照等問題,而使得部落極有特色的民宅無法取得合法民宿執照,而台灣又缺乏完善的接待家庭管理規範,因此當政府依方面鼓勵各地部落以自用住宅空間、部落傳統建築或工作空間等,供參與部落體驗人員休憩住宿,另一方面部落文化體驗推廣政策與發展觀光條例之規範及現有旅宿管理辦法產生衝突。最後提供德國與日本立法例作為日後旅宿管理政策與法規修正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