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期展延衍生費用的索賠案件,廠商的代理律師需要提出請求依據(一般稱為請求權基礎)。部分案件廠商代理律師認為工期展延構成合約變更,因此以合約變更議價條款為請求權基礎,業主主張工期展延天數並非全數為新增工項或原合約項目數量增加所致,並主張如有變更設計追加工項,依合約規定會按比例增加間接費用,廠商已於變更合約書用印表示同意,因此毋庸再補償廠商,業主甚至主張縱使判決或判斷認為有可補償金額,也應先扣除上述因變更追加的間接費用,廠商代理律師則主張變更雖有增加間接費用,但並未納入變更行政作業期間之衍生費用,因此仍有補償費用之必要。雙方主張能否成立,涉及變更合約與工期展延的關連性,以下擬就變更合約是否必然展延工期、變更合約是否可作為工期展延索賠的請求權基礎等議題,分別檢討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