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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見證人與代理人角色衝突──利衝是執業風險,倫理應擺在利益之前
作者 許慈倩
中文摘要
被申訴人H律師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擔任申訴人父親邱男之自書遺囑見證人,該遺囑內容表示申訴人不得繼承財產,且遺產歸屬邱A女、邱B女(即申訴人之姑姑)。嗣邱男於106年3月2日仙逝,申訴人否認上開遺囑之真正,邱A女、邱B女乃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家調字第○○○號(其後案號為106年度家訴字第○○○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受理。詎被申訴人竟擔任系爭案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其雖已解除委任,卻又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令其受雇律師擔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是被申訴人所為,顯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為此提出申訴。
起訖頁 17-22
刊名 在野法潮  
期數 202101 (48期)
出版單位 臺北律師公會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專業義務踩倫理紅線──律師雙方代理,導致利益衝突
該期刊-下一篇 受一方委任卻提供另一方諮詢──越線行為引爭議,利衝推定應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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