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申訴人為○○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負責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申訴人之配偶邱女則協助申訴人處理○○公司帳務,並負責保管○○公司之銀行存摺、各式印鑑章、登記文件等。乃邱女竟於民國(下同)101年、103年間偽造文書,將申訴人對○○公司所持有之新台幣1,816,650元(約占該公司資本總額36.33%)出資額變更至邱女名下。又不知於何時何地夾帶文件讓申訴人於不知情之狀況下,簽署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03年4月8日授權書等文件,使被申訴人T律師於103年4月間得以申訴人之名義,與邱女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案號:士林地院103年度財登字第○○號),邱女獨占夫妻關係中之全部財產,申訴人權益嚴重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