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為與乙合作投資民宿,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2日,向銀行申請辦理房地貸款,購入系爭房地A、B、C、D共四筆系爭房地,並以乙之名義登記為系爭房地的所有權人。嗣乙因故未能與甲繼續合作民宿,甲因此另向訴外人丙借款,以系爭房地作為借款擔保,遂於99年12月6日由乙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其後,丙於100年6月20日又將系爭房地A、B兩筆出售予訴外人丁,銷售價格計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又於101年4月3日再將系爭房地C與D兩筆出售予同一訴外人丁,銷售價格計1,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