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的編制中缺乏專任的行政人員,以致教師常常需兼任行政職務,無兼職務者也難免要被分派行政工作,甚至有些教師因忙於行政工作,而無心力於教學,學校也常有用人之苦。因此,在大環境的體制尚無法改變下,學校若能建立主任、組長的任期制,也許能有助於現狀。目前只要有主任資格者,獲得某位校長的同意書,即可調往該校當主任。這種主任的調動制度實有待商榷:依八十四年公布的「教師法」及八十五年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學校教師聘任之權在於教評 會,而學校的主任乃為教師的兼職,因此有主任資格的教師應由教評會聘任後,再由校長考慮是否聘請其兼主任一職較為合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