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刑事管轄方面採取普通法的「屬地管轄原則」,與大陸法系得以採取「屬人管轄」有所差異,但在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問題上,香港卻已從過去英國主張的「相對(限制)豁免主義」轉而採取中國大陸採取的「絕對豁免主義」,理由是《香港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涉有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必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因此,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基本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要與北京採取的國家立場一致,因此,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國家豁免問題上,香港早已實現「一國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