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地方政府已分批接獲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針對政府開放萊豬進口,各該地方政府制定拒食萊豬的自治條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批駁」公文。經查行政院批復直轄市,抑或衛生福利部批復縣(市)的相關公文,前半部的公文說明千篇一律,皆以政府開放來豬係屬國際貿易政策,而依憲法第107條第11款乃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地方政府尚無置喙餘地,此一說法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有據,但國際貿易政策之制定原則為平等互惠原則、最惠國原則以及國民待遇原則,殘留萊劑豬肉之開放,據聞係政府自動開放,並不涉他國的國際政治壓力,自然說不到與他國如何做到平等互惠、最惠國待遇;更因聯合國或世衛組織之標準為微克(μg),而臺灣竟用多達1000倍的毫克(mg),何來有國民待遇原則之考量。政府此種自我矮化以取悅他國,其動機或目的何在?不無可加質疑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