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是規範事實認定之法,其核心功能指向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我國2010年以來的證據制度立法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主體,與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要求之間存在功能悖反;以防範冤錯案為主要目標建構起來的證據審查判斷規則,亦難以滿足事實認定準確性的需要。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下,應以事實認定的準確性為核心,強化證據資格的設定,即以相關性為基礎,確立直接服務於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規則,以合法性為保障,完善體現正當程序要求的規則。事實認定準確性的實現需要依托於動態的證據審查機制,未來應以證據制度與刑事程序一體推進為視角,確立證據資格審查與證明力評估相分離的證據審查機制,落實證據資格先行審查原則及證明力自由評價原則,為實現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