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的不斷增加,國際投資協定中的ISDS制度對國家管制權構成嚴峻挑戰,許多國家開始重新審視ISDS制度。處理投資者與國家間投資爭端的最好時機應當是在投資糾紛升級到國際投資條約項下的爭端之前,最佳方法是國家實施有效的投資爭端預防政策,建立投資爭端預防機制。投資爭端預防機制的主要制度設計包括:建立系統的投資爭端預防和管理機構體系,建立信息收集和溝通系統,確認並監控敏感行業,建立政府機構責任制度等。中國應儘快建立系統有效的投資爭端預防機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投資爭端預防機制方面的合作,共同探討建立投資爭端預防和解決協調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