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家庭”的形態與功能正在悄然變化,但家庭仍然是現代社會的基本構成單元。憲法應當如何定位家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在現代社會構建以家庭為根基的良性法秩序,是憲法理論應當持續關注的重要課題。在學理上,圍繞我國憲法中“家庭受國家的保護”之基本規範,形成了憲法原則說、制度性保障說和憲法權利說等憲法解釋學說,但相關學說存在規範內涵詮釋不精確、家庭的憲法定位狹隘和理論分析框架過度簡化等局限。借鑒“事物本質”或“哲學進路”的思考範式,憲法上“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的規範目的應當是確認家庭的涉法性、保護家庭積極社會功能及抑制其消極社會功能;規範的價值基礎是個體自由、家庭倫理和公共利益的協調;相關制度的展開應當在個體、家庭和國家之間合理配置權利和義務。家庭的三大制度包括基於個體自由選擇權的家庭建構制度、基於家庭成員間權利義務的家庭維持制度、基於家庭與外部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家庭主體性制度。同時,家庭在實現基層群眾自治以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應當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