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的刑事歸責路徑立足於不作為犯類型的二元劃分,以義務犯原理為基礎,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真正不作為犯與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不同歸責路徑與責任邊界:(1)明確真正不作為犯認定的“遞進式”路徑,進而釐清網絡服務提供者刑法不作為責任與行政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責任的邊界,釐清網絡服務提供者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邊界;(2)明確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超規範”路徑限縮,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真正作為義務的形式類型與實質審查,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可能性的技術判斷與規範審查,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相當性的教義學內涵與實質標準。無論是基於“危險製造與控制”的妨害者責任,還是附屬於政府監管的配合責任,首先要確立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歸責的從屬性,進而通過主觀罪過與結果歸責的形式限縮、義務違反與因果關係的實質判定、真正不作為犯與不真正不作為犯罪名的適用範圍系統化,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作為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