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9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其中第14條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他們的教育制度和機構,以自己的語言和適合其文化教學方法的方式提供教育;原住民個人,特別是兒童,有權不受歧視地獲得國家提供的所有程度和形式的教育(王雅萍、曾興中譯,2007)。又《原住民族教育法》(2019)第2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之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因此,政府部門推動與原住民族教育有關的政策與計畫」,應以「原住民族主體」為思維,讓原住民族認識其本身的文化價值,尤屬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