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聯合國1993年通過的「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下稱《巴黎原則》)並成為該組織法的立法原則。隨著第六屆監察委員預定在2020年8月1日就任,其中有10人將成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2意味著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展開全新的篇章。國家人權委員會被設立在監察院,是妥協的結果,有優點,也可能有其他需要注意的課題。本文試著從下列六個互相關聯的面向提出初步觀察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