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去年底同步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及制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條例》,均已於今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生效;後者則係於法中明文規定,其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監察院則已函令本法於今年5月1日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規定,於監察院設置此一新機關的目的,是在「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此中所說的國際人權標準,除了實體規範,如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ICCPR及ICESCR等具普世價值的國際人權規範之外,也包括1993年12月20日聯合國決議通過,關於國家人權機構的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 of 1993)。本文試以巴黎原則的內容為量尺,初步檢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建制是否符合聯合國國家人權機制的起碼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