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可知,當商品製造人所製造之商品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時,依上揭《民法》規定,自得請求商品製造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