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型背信可以構成背信犯罪,疏忽型背信、欺騙型背信不構成背信犯罪。背信犯罪與監守自盜型盜竊罪、侵占罪及詐騙罪等的最大不同,在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背信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多樣性,但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交易信用與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背信犯罪的本質是違背義務。成立背信犯罪不應以違背法定義務或者造成財產損害等為限,也不應限于特定目的或財產性事務。信用關係不能針對經濟主體內部的勞務行為或者具有上下主從關係的職務行為。我國刑法中的背信犯罪在性質上應為經濟犯罪,共包含11個罪名,其中以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最具代表性。我國刑法不應增設獨立的背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