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80年通過了「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明定聯邦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將歸屬於執行單位,證明了研發成果的產業運用價值且確立其商業化模式,自此影響了世界各國逐漸開始重視研發成果移轉之議題。1995年日本訂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確保研發成果的活用;接續這股風潮,我國也於1999年訂定了「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訂定讓我國開始重視研發成果的運用,也改變了台灣官、產、學界的互動模式。而我國自1999年訂定「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來共歷經了四次修正,為促進我國研發成果之活用,於2018年又進一步放寬公立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