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於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公布施行,從這一天起,我國廣播電視事業邁向法治。廣電法之訂定,目的在規範國內廣電事業之秩 序,各界對此項法規都寄予厚望,主要原因在於電子媒介所使用之頻率為稀有資源,且該資源之運用影響深遠。廣播電視法之訂定兼容各種意見,並遷就廣電事業發展多年事實。在現有之五十一條條文中,容納「頻率國有」、「執照二年一換」、「設定節目比率」、「方言節目設限」、「管理廣告表現」、「訂定罰則專章」等內容。經十餘年之實施,廣電法顯現出明顯之缺失,如:一、設立及核准電台之規定模糊,二、頻率核配原則失之空泛、不具體,三、更換廣播執照之規定欠明確,四、未能防範電台之合併、兼併,五、節目內外製比例限制付之闕如,六、缺乏電台審議制度,七、媒介接近、使用權有待實踐,八、未能適應媒介生態環境之大幅變化等,均有待修改現有法 規,以適應未來大環境之趨勢及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