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不動產估價,乃係指一種就勘估標的進行估計其價值之行為或程序而言。申言之,係指不動產估價師或相關人員,於確定受託勘估標的之基本事項後,依據不動產估價相關法令規範,考量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各項因素暨經濟原則後,遵循不動產估價相關法定程序,運用不動產估價方法,推估勘估標的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而不同估價師間,如以同一勘估標的暨同一估價基本事項為前提,其對勘估標的所推估決定之價格,於一般正常合理之情況下,二者之價格原則上應極為相近,如為相同,則似應屬例外。易言之,不同估價師間,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條所定之估價程序,辦理受託估價業務時,除第9條規定所定之估價基本事項係屬客觀條件外,其於程序均應似屬不動產估價師個人專業判斷,原則上享有法律賦予一定之裁量權限,故縱使不同估價師間,分別就同一勘估標的暨同一估價基本事項進行估價時,其最後所決定之價格,正常情形下二者之價格應係相近,而非相同。惟於其價格有顯著差異時,究應以何者所決定之價格為準據,便有適用上之爭議,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即設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勘估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