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立法之目的,在於貫徹平均地權基本國策之本旨,以達「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土地法為土地之根本大法,而所謂土地法(Land Law),學界多有定義,其中學者史尚寬(1975:4)先生謂「土地法廣義的,謂關於土地一切之法,狹義的,則謂實現一定土地政策所關於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之法律規定及附帶規定之全體」。簡而言之,土地法乃規範土地權利義務關係之法也,係基於土地關係而延伸之有關權利人之間,以及權利人與土地之間,一切有關規範之法律(楊松齡,2005:29-32)。另就土地法規範之內涵而言,學者溫豐文(2004:1-2)分為:一、形式意義之土地法:即狹義之土地法,係指現行之土地法法典而言,現行土地法計分為五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地籍、第三編土地使用、第四編土地稅、第五編土地徵收,共247條;二、實質意義之土地法:即廣義之土地法,係指以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為規範對象之一切法規而言。因此,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土地法施行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地稅法、土地徵收條例、國有財產法等等相關法律。至其他相關之行政命令,如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市地重劃辦法等等亦皆屬之。就此,這使得土地法多數規定已為特別法排除其全部或部分適用,甚而淪為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