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際稅法制度,針對國家與國家間跨國境交易雙重課稅之防免,主要係建立在國家與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雙邊條約(或者協定)體系之上。在這樣的規範體系之中,原則上跨國境交易所發生的營利事業收入課稅權力應當由何人行使,應當根據個別租稅條約之約定,並且過若干輔助性的法則判斷特定課稅管轄權的歸屬。然而,這當中有原則者,通常皆有例外。倘若特定租稅條約已經將營業活動之收入課稅之權力交予締約一方國家,則他方仍有可能(特別是在採用現行的OECD範本租稅條約制度之下)透過與該等交易所得之特殊聯繫因素發動課稅權力。這一聯繫因素,在國際稅法中即為「常設機構」此一法律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