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至2020年12月28日將施行滿三年。按一般新法律草案多由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起草,由行政院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主管機關首先訓練基層公務員,使其熟悉新法之立法意旨,並廣向社會宣導或召開多場研討會,力求減少阻力貫徹立法目的。但納保法非出於主管機關,而係由民間發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運動,逐漸影響立法委員,歷經幾次政權交替,初由稅捐稽徵法列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章,後制定成專法,並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納保法之規定(納保法第1條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