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案例為例,研究保理合同中的債權多重轉讓問題。文章提出保理合同是債權轉讓的基礎關係,債權轉讓於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時發生效力,轉讓通知並非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而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但轉讓通知的時間先後,根據《民法典》第768條可作為均未進行債權轉讓登記的數個保理人之間優先效力的標準。轉讓他人的債權是一種侵權行為,獲得的對價屬不當得利,同時如有合同前提存在還會構成違約,從而債權人可向無權處分人主張違約、侵權以及不當得利,並構成請求權競合。債權多重轉讓後,若第二次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依法取得了債權,則第一次債權受讓人不可向其主張侵權或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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