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154、187、395號解釋闡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作為該裁判依據之法令。大法官如認應變更前述解釋,須詳述其變更解釋之理由,而非隱晦籠統為之。法院審理案件認定之事實,經過解釋涵攝的過程,認定其與法令規定不相符,不賦予該法令規定的效果,即以該法令為裁判之依據,該法令已為該裁判所適用,而非僅論及該法令。釋字第790號解釋就其解釋之法律係第二審判決或第三審判決為適用之確定終局判決的論述籠統疏略,頗滋疑義,戕害大法官解釋之公信力。此適用問題亟須儘速建構明確妥適的認定準據,俾增進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公信力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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