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保企業併購程序具備足夠透明性與公平性,避免公司經營階層不當損及公司股東利益,向為企業併購法制關注的重點。釋字第770號解釋與經濟部2020年10月公告的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就此雖有著墨,但距離理想境界仍有一段距離。本文以我國即將上路的商業法院為楔子,探討法院於此可扮演的法制再造功能。本文以商業法院有管轄權的股份收買請求裁定為研究對象,參考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案例法近年的發展,建議商業法院未來審理股份收買價格裁定事件時,宜加強關注個案併購程序的充足性,包括考量買方是否有充分機會進行盡職調查以取得與目標公司價值相關的公開與非公開的資訊、目標公司是否積極談判以提高併購價格、以及買方與目標公司間是否處於公平交易關係等因素,並於認定個案併購程序具備充足性時,以併購價格為基礎認定股份收買的公平價格。本文認為商業法院如能以此方式認定公平價格,將有助促進併購程序的透明性與公平性,進而達到保護股東、提升法安定性及節省司法資源的三贏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