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返還雙軌並行,既非歷史共業,更非事物本質必然。為避免二者法律適用結果之價值矛盾,有識之士力主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法國2016年債編修正更以「返還」專章落實。我國債編修正倘認為建構統一給付返還制度為值得追求的目標,則可考慮將第259條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範圍擴大到契約無效或被撤銷,原物返還不能則改採價額償還模式,並設免償還義務之例外。此外,為簡化返還關係,在買賣雙方均互負標的物及價金返還的情形,不妨規定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僱傭或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在已依約履行之範圍內,勞務或物之使用利益與對價視為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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