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的保固條款是出賣人單方 面承諾或買賣雙方約定,就買賣標的物 瑕疵,出賣人負修復或更換新品的擔保 責任,保固責任的法律性質就是瑕疵擔 保責任;保固條款都與買賣契約有關, 因而是買賣契約的部分條款或從契約; 買賣保固內容都是與標的物的價值、品 質和效用有關,直接關係著買賣契約給 付的履行,買賣保固條款內容是主給付 義務。保固期間如較民法法定期間短 時,解釋上應為出賣人保證商品的預定 效用的期間,只要在保固期間發生瑕疵 事故,應當直接適用保固條款所約定的 法律效果,非縮短民法上關於物的瑕疵 擔保責任的權利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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