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教室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民事法類實務選編
作者 曾品傑張岑伃
中文摘要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表示,倘建築物之缺陷與第三人之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之結果,而所有人不具備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免責要件者,即應負該條規定之賠償責任。縱使該第三人亦具備侵權行為要件,對被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僅係建築物所有人向被害人負賠償責任後,得依民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向該第三人為求償之問題,並非建物所有人因而免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判決指出,保證契約與擔保契約不同,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即從屬於主債務而存在,主債務消滅時,保證債務亦隨同消滅。至於擔保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於一定擔保事故發生時,即應為一定之給付;此項契約具有獨立性,於擔保事故發生時,擔保人即負有給付之義務,不以主債務有效成立為必要,自不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此與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或補充性迥異。末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揭示,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資訊應以其為履行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者為限,且董事就取得之公司資訊仍應本於忠實及注意義務為合理使用,並盡相關保密義務,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起訖頁 86-107
關鍵詞 侵權行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第三人行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012 (21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法類實務選編
該期刊-下一篇 刑事法類實務選編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