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憲法教授A看到一則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上新公布的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諸多問題,尤其是未能妥為考量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於是在其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張貼判決全文、簡單加以評析。B是該則判決的原告,認為A教授在網路張貼討論該則判決(包括判決中記載B的全名),使得B曾經與他人發生紛爭、提起訴訟的事實廣為人知,造成其精神上痛苦,因此多次留言或私訊A教授,請A教授將該則貼文移除或將判決兩造姓名遮蔽,然而A教授均不予理會。B遂以A教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為由,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A教授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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