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係人民對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認為違法侵害其權益,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之方法。行政訴訟制度完善與否,關係人民權益能否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行政訴訟新制施行20年來之變革,在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罰之救濟事件,使行政訴訟制度從二級二審轉為三級二審。又增定「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使行政法院在維護人權及監督行政機關有無依法行政之任務上扮演越來越重要角色。期望將來「國家賠償訴訟」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之救濟」亦歸由行政法院審理,並因此建立地方行政法院,而使行政法院法官如同普通法院法官均有起自地方法院審理其專長領域案件之充實歷練,可以厚植更多擅長行政法及公法法理之人才,進而更提升行政法院裁判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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