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從跨巨庫觀點深入檢討新法所定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刑訴法116-2Ⅰ④)之定性與規制問題。作者觀察到,AI及各種感測器之勃興讓整個社會轉變成為一個橫跨虛擬與實存的有機跨巨庫。在跨巨庫下,若搭配GPS科技之利用,一個具有拼圖機能之跨巨庫型偵查手法便應運而生,亦即,同手法能將看似無關隱私的眾多片斷資訊拼出具隱私性的整體資訊。以此為前提,就定性問題,進行了比較法研究之類型化分析,最後得證新法所定係屬「非跨巨庫之已知受控設備依存型」處分;在此基礎上進而借鏡GPS偵查之相關議論,深入檢討同處分之法規制問題。最後,對新法執行規制之應然,提出具體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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