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露於毒性物質,體內已潛藏影響人體健康的異常因素,卻未罹患疾病或出現病徵,是否構成身體健康權的侵害?此項問題,涉及身體健康權保護法益範圍的界定,必須從法益是否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值得保護的角度思考。 RCA事件中,歷審判決從肯定見解、質疑見解到否定見解,呈現從「寬鬆擴張」到「嚴格限縮」的趨勢,令人憂慮,引發吾人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保護法益內涵的問題。本文指出,肯定見解擴大身體健康權保護法益範圍,從寬認定身體健康權被侵害,足以凸顯人身完整性的最高價值位階,實踐人格自主、人性尊嚴的價值理念,值得贊同。相較之下,否定見解並非具有代表性的實務多數見解,不但不符合加強保護人格權的發展趨勢,而且不利於民事責任法損害預防、損害填補、精神慰撫等功能的具體落實,是否妥適,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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