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0)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收到了上百件針對AI發明(AI-inventions)之發明人資格的意見書。約略於同一時期,歐洲專利局、英國智慧財產局、及美國專利商標局相繼基於AI不能是發明人拒絕了著名的DABUS案。專利保護對於激勵創新至關重要,AI發明人資格的爭議已引起全球的注目。以著名的DABUS案為引子,本文期能深入瞭解美國發明人資格的哲學及原則,整理現有理論,並嘗試針對AI發明之發明人資格的爭議提出建議。為了權衡促進AI發明的誘因及發明人資格的忠實性,本文認為將AI視為人類的工具或寵物但加諸揭露參與發明過程之AI技術的義務,是最為合適的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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