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多次努力,釋字第791號解釋終於宣告通姦罪違憲,結果雖然值得贊同,然而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的論理,仍有若干值得商榷之處。本文僅討論本號釋字的兩個重點:其一是過度將焦點鎖定在通姦罪的行為規範審查,卻又不時代入制裁規範進行審查,本文則認為應將兩者綜合審查;其二則是未實質檢討本罪的保護目的,只要求保護目的合乎最低程度的憲法價值,卻未要求保護目的必須具備一定程度的重要性及公益關聯,筆者認為刑法的法益概念可以協助發展目的重要性的審查依據,透過法益的立法批判機能,刑法規範僅限用以保護具有法益適格性的利益,未符此項要求即應認定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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