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侵權事件中,於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無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過失,應依行為人於事件中扮演之角色不同而課予不同之注意程度。電商交易平台是否應為其使用者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同負責任,即應以電商交易平台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與介入銷售行為之程度有無構成商標使用行為人主體予以區別。由於我國商標法並未有間接侵權責任之明文規定,本文將介紹並比較美國商標法與歐盟電子商務指命中關於間接責任之規定。再研析智財法院數個相關案例後可得知,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或電商交易平台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我國智財法院已逐步建立起判斷原則,就個案證據由法院判定其是否有負到與自身知識經驗與誠意相符之風險意識與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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