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實質有效的專利保護制度,除文義侵權分析外,端賴均等論之運作,而分析均等侵權最常遭遇之挑戰,即為申請歷史檔案禁反言之適用。我國法院多數判決持絕對禁反言之立場,一旦專利權人之修正或申復導致申請專利範圍限縮,則啟動禁反言而不得主張均等,此等見解恐失之過苛,亦悖於美國、德國及英國等各國最高法院採納彈性禁反言之立場。根據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判決:「本於誠實信用之原則,似非不可將外國立法例視為法理而適用。」可知最高法院支持於我國適用外國法例,本文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見解,建議於我國採納彈性禁反言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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