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得知Y公司有意買受X公司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之A地後,仍同意X公司以4億元價格將該土地出售予甲之人頭乙,乙再以5億元價格將該地出售予Y公司。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擬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對甲提起代表訴訟,惟甲現已不具X公司董事身分,則投保中心可否對已非X公司董事的甲提起代表訴訟?另X公司之董事丙於前一屆董事任期間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但仍經X公司股東會改選董事時,續任本屆董事,則投保中心可否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以丙前次董事任期期間所發生之解任事由,來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其現任董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