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科技公司的員工,甲乙間訂有僱傭契約,甲的工作內容為乙公司工廠之作業員。於新冠肺炎時期,適逢清明連假,甲至墾丁出遊。然於清明假期還未收假時,甲即收到疫情指揮中心透過「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傳染病警示訊息發送系統」所發送的訊息,該警訊通知記明「墾丁附近景點人潮壅擠,請暫勿前往。請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以上距離,否則請戴口罩。身體不適請戴口罩立即就醫,並告知旅遊史。有問題請打1922。」甲收到該簡訊後,一時遊興全無,立即提早結束假期返回居住地。待連假結束,甲至乙公司上班時,於公司門口依公司規定量體溫,填寫健康申告表。甲並未發燒,亦無咳嗽、喉嚨痛等任何身體不適症狀並依規定戴口罩,惟甲於健康申告表中,據實呈告曾於連假期間前往墾丁遊玩。乙即以甲曾去過指揮中心點名的11個熱門風景區,應進行自主健康管理14天為由,禁止甲進公司。由於甲為作業員,無法居家辦公,故乙僅要求甲不要進公司上班,14天以後再回來上班。甲雖據理力爭自己並無症狀,可以戴口罩照常工作,但仍被乙嚴拒,甲只好立刻返家。期間,甲每天都打電話去公司表示自己並無症狀,可以正常上班,但乙仍堅持甲必須在家自主健康管理14天,而拒絕甲進入公司。事後,乙以甲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並未提供勞務為由,拒絕給付報酬,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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