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來我國社會給付立法有非常明顯的進步,各項社會給付立法都已高度法律化,其給付要件與相關行政程序基本上皆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惟社會安全體系越趨完備、法規越趨複雜,難免產生請求權競合。對於同一需求個案同時滿足不同社會給付立法之給付要件之情形,我國立法上少有事先作通盤檢視,明確規範請求順序或能否併領,至多以「從優辦理」、「不予重複扶助」等文字來處理請求權競合問題。實務上常見人民分別請領各項社會給付,或於一段期間內先後請領,嗣後主管機關清查時,以重複請領為由,撤銷原處分,追回溢領之金額,造成人民之困擾。本文擬從社會法之學理以及德國社會法典相關立法例,分析競合權利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判斷權利主張之順序,並同時引介德國社會法典第10編關於社會給付競合時不同行政主體間之返還規定,為溢領返還問題提供另一種達到依法行政、權責相符的思考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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