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虛擬通貨於民事法與金融法下的定性。就民事法定性而言,本文認為應區分虛擬通貨本身與虛擬通貨表彰的內容分別討論,虛擬通貨本身屬一特殊電磁紀錄,於我國尚無特別法將其規範為無體財產前,本文認為或可暫將其定性為動產,但活用習慣法創設虛擬通貨的特殊物權內容與公示公信原則;至於虛擬通貨表彰的內容則須依個案認定其性質,功能型虛擬通貨多具債權性質、資產型虛擬通貨須視被表彰資產的性質而定、支付型虛擬通貨則係表彰該虛擬通貨關係人間共同形成的合同行為關係。就金融法定性而言,本文認為虛擬通貨並非中央銀行法下的貨幣,且其目前的流通程度與規模亦尚未構成銀行法下的款項或資金,至於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下的有價證券則須視個案情形以定。期待透過本文分析釐清虛擬通貨的若干法律定性問題,並且突顯制訂虛擬通貨專法的長遠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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