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組織犯罪條例修正之後,電信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能否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律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各庭存在法律見解之積極歧異,已提交大法庭審理。此一法律問題的核心爭議是,刑法第55條後段僅明訂想像競合之輕罪法定刑下限具有封鎖作用,司法實務得否透過解釋承認輕罪之保安處分亦具有封鎖作用。本文主張,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於想像競合規定,基於類推適用禁止原則,不得以司法解釋承認輕罪之其他法律效果具有封鎖作用,此一法律漏洞應儘速修法填補。據此,電信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不得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律刑前強制工作,僅得適用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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